监管主体
商务部: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对直销企业的设立、变更等进行审核和许可,如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等。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日常的市场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
其他部门: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也会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直销行业的监管,如公安部门打击直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部门监管直销企业的税务情况等。
法律法规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中国直销行业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直销员的资格、直销活动的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界定了传销行为,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止一些组织和个人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销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如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保护了消费者和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在直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主要监管内容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相关主体的监管
企业与直销员活动:关注企业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直销员招募活动,包括招募主体、对象和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
培训活动:检查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方式是否合法。
经营活动:查看退换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是否有夸大或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情形。
计酬行为:监管计酬奖励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
经销商: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检查经销商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等。
合作方、关联方: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防止其挂靠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对直销会议的监管: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销商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等内容的会议的监管,防止会议出现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相关经营主体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以及以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监管工作机制
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实行分级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构建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对直销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根据监管主体、企业守法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行政指导机制:发挥网络监管便捷优势,登录相关信息系统,查阅企业报备披露信息,处理举报投诉等,及时掌握有关直销企业的监管信息,针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采取行政提示、告诫、建议等方式,指导企业整改、规范,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
企业信息公示和 “双随机、一公开” 机制:直销企业的注册、年报、监管等信息,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中,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单列明的直销抽查项目需认真检查,对清单未列入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检查。
宣传工作机制:充分依托新闻媒体的力量,发挥直销企业能动性,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直销监管制度等,提高社会公众认识。
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强化直销行业风险预警,对新批准的直销企业加强宣传、教育与指导,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时提醒、告诫;建立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