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3年1月在贵阳市某区注册成立贵州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投资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外汇投资”,与投资者签订《理财投资管理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截至案发,共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3亿元,其中未退还金额为1.12亿元,资金损失率达64.74%。
案件审理
经调查审理,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查封、扣押的胡某名下财产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胡某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贵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再次表明,对于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的“外汇投资”等非法集资行为,要保持警惕,务必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同时,也欢迎市民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安全。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