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具体如下:
规范直销企业准入:要求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同时,企业需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从源头上筛选出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降低消费者遭遇欺诈的风险。
明确直销员资质与行为规范:禁止招募未满 18 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人员为直销员,确保直销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行推销,成交前要详细介绍退货制度,成交后要提供发票和包含退货制度、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等内容的售货凭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规范产品价格管理:直销企业应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价格,且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防止价格欺诈,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建立冷静期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思考和反悔空间。
强化举证责任: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有保障。
明确企业连带责任: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促使直销企业加强对直销员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在遭受直销员不当行为侵害时能够获得赔偿。
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方便消费者获取信息和享受服务。
限制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防止出现不合理的多层级、金字塔式的非法计酬模式,避免一些打着直销幌子进行的传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